各市属高等学校: 现将《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本市的实施细则将另行下发,《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4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