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财教〔2014〕37号

发布时间:2014-09-02 浏览量:0

各地方高等学校:

现将《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的《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沪财教〔2008〕5号)、《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7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8月12日

 



 

 

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属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  额  分  配

 

第六条  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以国家下达本市本、专科生奖励名额为基础,按各校本、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第七条  每年9月1日前,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四章    评      审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条  各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各民办高校的名额分配原则依照公办高校执行。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纳入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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